在給付扶養費案件中,主張請求扶養費的一方原則上就要針對扶養費支出的金額負舉證責任。但事實上,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中,很難要求民眾把自己日常生活各項支出金額逐一紀錄並保留發票單據憑證,以供日後有紛爭時進行舉證,這根本上違反常情常理。所以訴訟實務上很難用逐項列舉來計算真實扶養費支出總額。因此法院在審理扶養費案件時,常見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發布的下列資料來作為計算扶養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