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請全攻略:要件、流程與法院審核重點

陳健律師

2026-06-26

打贏官司之後,卻發現對方早就把財產轉移光了——這是許多債權人面對的噩夢。

法律為此設計了「假扣押」制度,讓你在訴訟還沒結束前,就先把對方的財產「凍住」。

這篇文章帶你從頭了解假扣押的法律要件、法院怎麼審核、哪些情況比較容易被准許,以及發現對方脫產時,第一步應該怎麼做。


假扣押是什麼?跟假處分有什麼不同?

假扣押是一種暫時凍結財產的保全手段,專門用於金錢債權的保障。

 

保全程序主要分為兩種:

類型 目的 適用情形
✅ 假扣押      保全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借款糾紛、買賣貨款、損害賠償等
📌 假處分 保全金錢以外的請求 要求交付特定物品、禁止特定行為等    

這裡的「假」,是「暫時、先行」的意思,不是「假的」。簡單說,假扣押就是在法院還沒判決之前,先把對方的財產凍結,避免對方趁機脫產。

 

⚠️ 常見誤解:「我的案子是拆屋還地,沒有金錢請求,所以不能聲請假扣押?」

這不一定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只要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即可聲請假扣押。例如拆除建物、清除廢土,若可由他人代為履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就屬於得易為金錢請求,仍可聲請假扣押(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367 號裁定參照)。

 


聲請假扣押,你必須同時證明兩件事

假扣押不是想聲請就能成功,你必須同時釋明「請求原因」與「假扣押原因」兩大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請求原因:你和對方之間有金錢債權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假扣押的聲請標的,以「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限。

白話來說,你要先說明你跟對方之間存在什麼債權關係,例如:

  • ✅ 借款未還
  • ✅ 買賣貨款未給付
  •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 ✅ 工程款或租金糾紛
  • ✅ 拆屋還地費用(得以金錢替代履行者)

📌 這個部分相對容易釋明,提出契約書、匯款紀錄、存證信函、出貨單等書面資料,通常就能讓法院產生初步心證。


要件二|假扣押原因:日後可能無法執行

這是假扣押聲請最常被卡住的地方。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1 項,聲請假扣押,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簡單說,你要讓法院相信:如果現在不凍結對方財產,等判決出來再執行,很可能已經追不到錢了。

💡 重要觀念:依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264 號裁定意旨,假扣押的原因並不限於債務人已經在浪費財產、隱匿財產、或逃匿無蹤等積極脫產行為。只要客觀上有日後難以執行的可能,就可以構成假扣押原因。

 


「釋明」不等於「證明」:你只需要讓法官大致相信

聲請假扣押的舉證門檻,比一般訴訟低——你只需要「釋明」,不需要「完全證明」。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依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26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8 號裁定一致確認,是指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訴訟中的「證明」(需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確信主張為真實)標準不同。

📌 換句話說,你不需要百分之百證明對方一定會脫產,只需要提出具體的事證,讓法官覺得「有這個可能性」就夠了。

如果釋明不夠充分,還有補救機會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如果你的釋明不足,但你願意提供擔保(例如現金或定存單),法院仍然可以在命你供擔保後,裁定准許假扣押。

⚠️ 注意:這個補救機制有前提——你必須「已有所釋明」,只是釋明不足。如果兩大要件其中一項完全沒有釋明,即使提供再多擔保,法院也不能准許聲請。

 


哪些情形,法院比較容易准許假扣押?

根據各級法院實務見解整理,以下幾類情形是法院認定具備假扣押原因的常見態樣:

✅ 情形一|催告後斷然拒絕給付,且財產明顯不足清償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有力的釋明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367 號裁定(2025 年)明確指出: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現存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與債權人的債權相差懸殊,在社會通念上可認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構成假扣押原因。

📌 你要準備的證據

  • 存證信函及回執(證明已催告及對方拒絕給付)
  • 對方的財產所得清單(向法院聲請查調)
  • 顯示財產與債務明顯不相當的相關資料

✅ 情形二|債務人同時被多名債權人追討

如果對方不只欠你的錢,還同時被多個債權人起訴或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其財產很可能不足以清償所有人,構成假扣押原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8 號裁定即指出,債務人遭多數債權人追討,其中連小額債務都無法清償,可認定債信已有重大改變,財產有瀕臨無資力之情形。

📌 你要準備的證據

  • 對方被其他債權人起訴的案件資料
  • 顯示對方連小額債務也無法清償的相關文件

✅ 情形三|債務人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增加負擔

對方在糾紛發生後,突然開始大量設定抵押、信託名下財產,或將不動產移轉給親屬——這些都是法院高度關注的脫產徵兆。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367 號裁定中,其中一名被告在訴訟提起後不久,就將名下數筆土地設定信託並設定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法院認定此舉屬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並增加負擔,構成假扣押原因。

📌 你要準備的證據

  • 對方近期的土地登記異動資料
  • 不動產設定抵押或信託的相關謄本

✅ 情形四|債務人積欠稅款且財產明顯不足

對方若已有高額欠稅遭行政執行,名下財產卻寥寥可數,這也是法院認定有假扣押必要的重要依據。

同樣在 114 年度抗字第 1367 號裁定中,另一名被告積欠稅款逾千萬,年所得僅約 58 萬元,名下僅有一台老車,法院認定確有難以清償債務之虞。

📌 你要準備的證據

  • 財政部公布的重大欠稅人資料
  • 對方財產所得資料(向法院聲請查調)
  •  

為什麼假扣押聲請常常被駁回?

現實是:假扣押的聲請很容易因為「釋明不足」而被駁回。

近年法院對於假扣押原因的審查趨於嚴格,常見被駁回的原因包括:

❌ 常見不足情形 說明
只提存證信函,沒有財產資料 無法讓法院判斷財產是否真的不足清償
僅主張對方「可能」脫產,無具體事證        抽象主張不構成釋明
以地址遷移推論對方逃匿 實務上法院認為遷址屬常見情事,不足以釋明     
兩大要件只釋明其中一項 請求與假扣押原因均須釋明,缺一不可

💡 律師建議:聲請假扣押前,盡可能同時備妥「催告證明」與「財產狀況資料」兩類文件,讓法院能夠進行完整判斷。若其中一類無法取得,評估是否以提供擔保的方式補足釋明。

 


發現對方可能脫產,第一步該怎麼做?

如果你已發現對方有異常財產移動,時間非常關鍵。以下是建議的初步行動:

✅ 第一步|蒐集並保全現有證據
將對方財產異動的相關資料(如不動產謄本、新聞報導、Line 對話截圖)立即截圖或取得紙本,避免日後滅失。

✅ 第二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
存證信函是釋明「已催告而拒絕給付」的重要證據,也是法院審核假扣押原因的常見依據,應盡早寄發並保留回執。

✅ 第三步|諮詢律師評估可行性
假扣押聲請是否有機會成功,取決於你能提出的具體事證。建議在正式聲請前,先由律師協助評估釋明強度,並準備最有效的聲請資料。

✅ 第四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在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審查,裁定准許後即可進行執行程序,凍結對方財產。

⚠️ 切記:假扣押是暫時性保全手段,取得裁定後仍需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否則假扣押裁定可能遭撤銷。


重點整理

  • 📌 假扣押是訴訟前保全金錢債權的暫時措施,目的是防止對方脫產後無從執行。
  • 📌 聲請時必須同時釋明「請求原因」(雙方間的金錢債權關係)與「假扣押原因」(日後難以執行之虞),缺一不可。
  • 📌 釋明的標準低於一般訴訟中的「證明」,只需使法院獲得大致正當的心證即可;若釋明不足,可提供擔保補救。
  • 📌 最容易獲准的情形包括:對方催告後拒絕給付且財產明顯不足、同時遭多名債權人追討、近期大量設定抵押或信託財產。
  • 📌 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時,應立即保全證據、寄發存證信函,並盡快諮詢律師評估聲請時機。

延伸 FAQ

Q1|假扣押跟假處分有什麼差別?
假扣押專門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保全,目的是防止債務人脫產;假處分則針對金錢以外的其他請求,例如禁止特定行為或要求交付特定物品。兩者適用情形不同,聲請前須先確認自己的請求類型。

 

Q2|聲請假扣押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上並不強制,但假扣押的成敗關鍵在於能否有效釋明,而釋明所需的證據選取與聲請狀撰寫具有一定專業性。實務上自行聲請因釋明不足而被駁回的案例相當常見,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

 

Q3|假扣押被法院駁回,還可以重新聲請嗎?
可以。駁回裁定並不具確定力,債權人可補充釋明資料後再次提出聲請。實務上也有當事人在補強事證後獲准的案例,但須留意時間成本,避免在此期間對方財產已遭移轉。

 

Q4|假扣押成功後,還需要做什麼?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需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提起本案訴訟,否則對方可聲請撤銷假扣押。同時應儘速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際凍結對方財產。

 

Q5|對方提供擔保後,假扣押會被撤銷嗎?
是的。債務人若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可聲請撤銷假扣押(反擔保制度)。但這並不代表假扣押原因不存在,反擔保的目的是擔保債權人不受損害,並非否定你的債權主張。


⚠️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權益仍需依個案判斷。

💼 本文由博胤法律事務所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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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律師
作者

陳健律師

陳健律師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其專長除了一般民事契約、損害賠償、家事婚姻監護繼承、土地分割事件及刑事辯護案件等訴訟經驗外,並有多年協助上市櫃及中小企業處理公司經營上所發生各項爭議(例如:智慧財產、勞資糾紛、股權交易、產品瑕疵、契約履行等)、並有審閱撰擬契約文件及法務管理的經驗,致力於傾聽客戶需求,為客戶量身訂做提供具體、務實的紛爭解決策略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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