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走怎麼辦?合法終止租約與收回房屋的注意事項
陳健律師
2026-06-27
房子租出去、租約到期了,租客卻遲遲不願搬離——這是許多房東最頭痛的問題。有些房東忍不住自己換鎖、切斷水電,想逼租客就範;但這樣做,反而可能讓房東自己吃上官司。
收回房子,不只是「叫人走」這麼簡單。不同的租賃類型、不同的終止原因,都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做對程序,才能真正把房子要回來;做錯了,輕則賠錢,重則被告。
住宅租賃與非住宅租賃,規則不一樣
📌 房東在終止租約之前,第一步就是確認:這間房子是住宅還是非住宅?
這個區別非常重要,因為適用的法律規範完全不同。
- 住宅租賃是指出租給承租人作為居住使用的房屋。只要出租目的是居住,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即視為具有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換句話說,住宅房東受到更多限制,不能隨意終止租約。
- 非住宅租賃是指廠房、辦公室、店面、倉庫等非供居住使用的租賃,主要適用《民法》租賃章的規定,在終止事由與程序上相對彈性,但同樣不能隨意為之。
⚠️ 常見誤解是以為只要租約到期,房客自然「應該走人」,不需要任何程序。實際上,若房客拒絕搬離,房東仍需透過法律程序才能強制取回房屋。
住宅租賃:房東可以合法終止租約的情形
⚖️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統稱應記載事項)第17點,以及《民法》相關規定,住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如下:
一、承租人欠繳租金或費用達兩個月以上
✅ 合法終止條件: 租客積欠租金總額達兩個月租金,或積欠管理費等應負擔費用達兩個月租金額,且出租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後仍不繳納。
📌 這裡有兩個關鍵:
第一,必須達到「兩個月租金總額」的門檻;
第二,催告不能只是口頭說,實務上強烈建議以存證信函催告,並保留送達紀錄,才有足夠的證明力。
⚠️ 注意:只欠一個月租金就想終止租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二、承租人違反使用限制
住宅租賃的用途受到嚴格限制,承租人出現以下行為,房東得提前終止:
| 違規行為 | 程序要求 |
|---|---|
| 擅自變更用途(如改作商業使用) | 先書面阻止,仍繼續為之 |
| 違法存放爆炸物或易燃物品,或裝修損及建築結構 | 可不先期通知,直接終止 |
| 未經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租賃權 | 書面通知,30日後終止 |
三、承租人毀損房屋或設備
✅ 承租人造成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或賠償,屆期仍未處理者,得提前終止租約。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
⚖️ 若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進行重建,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並附上具體事證(如拆除執照等),不能說收就收。
五、承租人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裝修、或裝修行為損害建築結構安全,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其中損害建築結構安全的情形,可不先期通知直接終止。
非住宅租賃:終止規則更彈性,但程序仍要做對
非住宅租賃適用《民法》租賃章規定,終止事由較為彈性,主要包括:
⚖️ 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給付,屆期仍不給付者,得終止租約。與住宅租賃不同,非住宅租賃並未明定需積欠「兩個月」門檻,但催告程序同樣不可省略。
⚖️ 依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或不為保存租賃物所必要之注意,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改善,仍不改善者,得終止租約。
💡 律師建議: 非住宅租約通常約定有更細緻的終止條款,建議房東在終止前仔細核對租約內容,確認終止事由與程序是否符合契約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反遭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
租約到期,租客拒不搬離怎麼辦?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困境。租約到期後,租客不願搬離,法律上的處理程序如下:
Step 1:明示不同意繼續租賃
📌 租約到期後,出租人不能沉默。依應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承租人未依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可向承租人請求相當於月租金的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 千萬不要繼續收租金,否則可能被認定默示同意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關係,增加後續收屋的難度。
Step 2:發出書面催告與終止通知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明確通知租客:
- 租約已於○年○月○日屆滿
- 要求於特定日期前搬離並返還房屋
- 說明若未搬離將採取法律行動
⚠️ 注意通知送達方式。依應記載事項第20點,通知以郵寄為之者,以契約記載地址為準;若地址變更未告知,以第一次郵遞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Step 3:調解或訴訟
若租客仍不搬離,房東可透過下列途徑處理:
| 途徑 | 說明 |
|---|---|
|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 費用低、速度較快,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同效 |
| 法院調解 | 依民事訴訟法聲請,由法院主持調解 |
| 提起訴訟 | 聲請「返還租賃物」(房屋)之民事訴訟 |
| 不動產糾紛調處 |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 |
💡 若當初辦理公證,且公證書載明「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應逕受強制執行」,則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走訴訟程序,大幅節省時間。
Step 4: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或公證書)後,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官執行騰空點交。
房東常見的違法行為:這樣做,反而讓自己吃虧
許多房東在情急之下採取「私力救濟」,但這些行為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讓房東自己惹上麻煩:
❌ 擅自換鎖
未經法院程序自行換鎖,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房客甚至可以報警或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斷水斷電
強制切斷水電,可能被認定為妨害生活安全之侵權行為。房客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房東反而處於更不利的地位。
❌ 強制搬移租客財物
未經法院授權,擅自搬移或丟棄租客留置物,房東需自負毀損財物之損害賠償責任。
⚖️ 依應記載事項第19點,租賃關係消滅、完成點交後,承租人仍有遺留物者,需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取回,屆期不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換句話說,即使房子已合法收回,也不能任意丟棄租客的東西。
📌 正確做法只有一個:走法律程序。 程序雖然費時,但才是真正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
合法終止的通知,該怎麼做才算有效?
通知方式直接影響終止的法律效力,以下是實務上的建議:
✅ 建議使用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由郵局留存副本,可作為送達證明,是最常見、最有保障的通知方式。記載內容應包含:終止原因、終止日期(或催告期限)、返還房屋的要求。
✅ 契約約定的通知方式
依應記載事項第20點,若契約另有約定(如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文字顯示),也可依約定方式為之,但須確保能留存紀錄。
⚠️ 不可僅以電話通知
不得記載事項明確禁止「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電話通知不僅難以舉證,更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通知。
💡 各種終止事由的通知期限整理:
| 終止事由 | 提前通知期限 |
|---|---|
| 重新建築必要收回 | 終止前3個月 |
| 欠租、欠費、違規使用、毀損等 | 終止前30日 |
| 存放爆炸物/易燃物、裝修損害結構。 | 可不先期通知 |
重點整理
- 📌 住宅租賃與非住宅租賃適用不同規範,終止前務必確認租賃類型。
- 📌 住宅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需有法定事由並以書面通知,欠租兩個月需先催告。
- 📌 租約到期後不能沉默,應立即明示不同意繼續,並以存證信函催告搬遷。
- 📌 擅自換鎖、斷水電、搬移財物屬於違法行為,反而讓房東面臨法律風險。
- 📌 若當初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到期不還屋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程序。
延伸 FAQ
Q1:租約到期後,租客繼續住、我也繼續收租,這樣有什麼問題?
租約到期後仍繼續收取租金,可能被認定雙方默示同意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關係,原本的定期租約轉變為不定期租約,要再終止就需要符合不定期租賃的終止規定,收屋程序反而更複雜。
Q2:租客欠了兩個月租金,我可以直接換鎖嗎?
不可以。即使符合法定終止事由,房東仍需先以書面催告、再依程序終止租約,最終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才能取回房屋。擅自換鎖可能構成刑事及民事責任,建議諮詢律師後再採取行動。
Q3:非住宅租賃(店面、辦公室)的終止程序與住宅一樣嗎?
主要規範不同。非住宅租賃主要適用民法租賃章,沒有住宅租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強制規範,終止程序較為彈性,但催告程序同樣不可省略,具體仍需依租約內容與個案情形判斷。
Q4:當初租約有去公證,到期租客不搬,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如果公證書有載明「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應逕受強制執行」,則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提起訴訟,是最有效率的收屋方式。
Q5:租客搬走了,但留下一堆東西沒帶走,我可以直接丟掉嗎?
不可以直接丟棄。依應記載是項第19點規定,在前提是已經完成點交手續下,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取回遺留物,屆期仍不取回,才能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遺留物所生費用,可由押金中抵充,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請求。
Q6:房東想自住,可以在租約期間要求租客搬走嗎?
住宅租賃的「自住」並非法定提前終止事由,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租客在租約期間提前搬離。若確有需要,可與租客協商提前終止並給予補償,或等租約屆滿後不予續約。
⚠️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權益仍需依個案判斷。
💼 本文由博胤法律事務所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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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律師
陳健律師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其專長除了一般民事契約、損害賠償、家事婚姻監護繼承、土地分割事件及刑事辯護案件等訴訟經驗外,並有多年協助上市櫃及中小企業處理公司經營上所發生各項爭議(例如:智慧財產、勞資糾紛、股權交易、產品瑕疵、契約履行等)、並有審閱撰擬契約文件及法務管理的經驗,致力於傾聽客戶需求,為客戶量身訂做提供具體、務實的紛爭解決策略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