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外遇事證確鑿,為什麼法官卻判不用賠?——談「否定配偶權」的震撼判決】

洪珮菱律師

2026-04-20

最近臺南地方法院的一份判決(114 年度訴字第 1347 號),法官對「配偶權」採取否定立場。即便原告提出確鑿證據證明配偶外遇,法院仍判決原告敗訴。此見解再度引發熱議。

在本案中,原告掌握了極其具體的證據,包括:

手機定位:發現配偶出現在汽車旅館。

親密對話:雙方互稱「老公老婆」,對話提及合意性交、裸睡及拍攝私密影片。

異常行程:情人節前夕里程數暴增,且多次跨縣市同遊。

原告據此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法官最終判決原告敗訴,被告完全無需賠償。

法官的理由認為:配偶是獨立自主的個體,而非他方的附屬品;用金錢評價情感關係,反而在貶低人格尊嚴。此外,司法權不應強行介入人民經營婚姻的自由,因而否認配偶權規範之存在。

此見解與目前法院多數通說立場截然不同。多數法院仍支持守護婚姻的「身分法益」,認為婚姻在法律上是「生命共同體」,民法對此課予了明確義務,配偶間互負扶養、同居義務,且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

如果法律強制要求配偶在對方生病時必須照顧、經濟困難時必須扶養,卻在一方惡意破壞婚姻忠誠底線時告訴受害者:「這屬於對方的性自主權,你無權求償。」這無異於要求一方單方面履行義務,卻拒絕給予最基本的身分法益保障,權利義務明顯嚴重失衡。

尤其對於許多為了照顧家庭而放棄職涯的配偶而言,若法律不保障配偶權,其長年對家庭的付出將在信任崩解時得不到任何救濟。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穩定社會秩序,若「誠實」不再受法律保護,婚姻將淪為隨時可拋棄且無約束力的關係,這與民法設立扶養、照顧義務的初衷背道而馳。

在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求償是受傷配偶最後的防線。幸而目前這份判決仍屬於「極少數見解」。多數法院立場依然認可配偶權受侵害可請求賠償。法律或許不能強制兩人相愛,但應對「傷害行為」給予應有的法律後果,婚姻中的自由不應建立在毀滅他人的尊嚴與平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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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珮菱律師

洪珮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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