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押金拿不回來?住宅租賃中最常見的風險之一:押金
陳健律師
2026-06-27
搬出去了,傳訊息問押金,房東不是已讀不回,就是說「等算清楚再說」。多少租屋族有過這種經驗?押金本來是雙方的保障,卻常常成為退租時最大的糾紛來源。
這篇文章帶你搞清楚:押金一開始該怎麼收、退租後在什麼條件下才能返還、哪些扣法是合法的、哪些是違規,以及遇到房東不還押金時你可以怎麼做。
押金最多只能收兩個月,超收就是違規
住宅租賃的押金有法定上限,不是房東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依照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也就是說,月租金兩萬元,押金最多只能收四萬元。
⚠️ 實務上常見的違規情形:
- 房東要求押兩個月租金外,另收「清潔保證金」、「設備保證金」,變相超收
- 以「行情就是這樣」為由,要求押三個月甚至更多
📌 重點提醒:若房東收取超過兩個月租金的押金,超收部分屬違反強制規定,承租人事後可主張返還。
此外,依應記載事項規定,押金應在簽約時一次給付,不是後補或分期,雙方都應保留轉帳記錄或收據。
押金什麼時候才該還給你?
押金的返還時點,在法規上說得很清楚: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且承租人已返還住宅時。
依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除特定情形可抵充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後的剩餘押金。
換句話說,押金返還的前提條件有兩個,缺一不可:
✅ 租賃關係已消滅(租期到期或合法終止)
✅ 承租人已完成屋況點交、實際交還房屋
💡 實務建議:退租時務必與房東「會同點交」,逐一確認屋況及附屬設備,並拍照存證。依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若一方拒絕會同點交,他方定期催告後仍不配合,視為完成點交,不影響承租人請求返還押金的權利。
哪些情況,房東可以合法從押金扣錢?
押金可以合法抵充的項目,法規有明確限制,不是什麼費用都能扣。
依應記載事項,出租人得以押金抵充的情形,共有以下四類:(條文: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
| 抵充項目 | 依據條文 |
|---|---|
| 承租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住宅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 | 第十二點第四項 |
| 任意終止租約時,承租人應付的違約金(上限一個月租金) | 第十四點第三項 |
| 承租人未依規定返還住宅期間的相當租金及違約金 | 第十五點第四項 |
| 承租人遺留物的處理費用 | 第十九點第二項 |
⚠️ 特別注意:「正常使用磨損」不算損害,不得扣押金。
租住五年,牆壁微微褪色、地板有輕微磨痕,這是正常使用的結果,依法不構成損害賠償的事由,房東不得藉此扣押。法律上稱之為**「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明確排除承租人的賠償責任(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第三項但書)。
哪些扣法,是房東常見的違規行為?
實務上,房東不當扣押金的情形相當常見,以下幾類是最容易踩線的:
❌ 違規情形一:正常磨損說成毀損
牆面有掛釘痕、地板有輕微刮痕,就要求承租人賠償或從押金扣除。這類屬於正常使用耗損,不應列為損害賠償項目。
❌ 違規情形二:未結清費用直接扣押,但說不清楚扣了什麼
退租後直接說「押金扣完了」,卻不提供明細,讓承租人無從核對。出租人有義務說明每筆費用的依據。
❌ 違規情形三:以「油漆、清潔」名義全額扣押
將整間屋子的油漆、清掃費用全數算入押金扣除,但這些費用若屬於出租人本就應負擔的維護成本,不得轉嫁給承租人。
❌ 違規情形四:拒不點交,遲遲不還押金
退租後,房東以「還沒看完屋況」為由拖延點交,藉此拖延退還押金的時間。
❌ 違規情形五:房屋所有權移轉後,新房東不承認押金
房屋出售後,新屋主拒絕返還舊押金,主張不知道有押金。依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出租人(賣方)有義務將押金移交給受讓人,且承租人的押金請求權不因此消滅。
遇到押金糾紛,你可以怎麼做?
先確認、再主張、再走法律途徑,一步一步來。
✅ 第一步:保留所有繳款紀錄
轉帳記錄、收據、LINE對話、租約原本,都要保存。這些是日後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 第二步:要求書面說明扣押項目
若房東要扣押金,請要求提供書面費用明細及憑證,不接受口頭說明。
✅ 第三步:發存證信函催告
若房東遲遲未返還,可寄發存證信函,白紙黑字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押金,並保留送達紀錄。
✅ 第四步: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押金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向地方法院聲請小額訴訟程序,費用低、程序快。也可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 律師提醒:押金糾紛往往牽涉「哪些損壞算正常耗損、哪些算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的事實認定,這類爭點在實務上並不容易自行評估,建議在準備提告前,先諮詢律師協助釐清。
重點整理
📌 押金上限為二個月租金,超收屬違規,承租人可主張返還
📌 押金應於租期結束、完成點交後返還,房東不得以「屋況還沒確認」為由無限期拖延
📌 正常使用磨損不構成損害賠償,不得從押金扣除
📌 合法扣押項目僅限法規明定的四類,包含損害賠償、違約金、逾期占用費及遺留物費用
📌 房屋出售後,新屋主仍須承接押金返還義務,承租人的押金請求權不因此消滅
延伸 FAQ
Q1:租約還沒到期,我提前搬走,押金還拿得回來嗎?
如果契約允許任意終止但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可扣取最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其餘押金仍應返還。若契約約定不得任意終止,建議先確認有無法定終止事由,再評估損失,避免全額損失押金。
Q2:房東說我把牆壁弄髒、要從押金扣油漆費,這合法嗎?
要看情形。若是正常居住使用造成的輕微髒污,屬於自然耗損,不得扣押。但若確實造成異常損壞(例如大面積破損或塗鴉),則可能構成賠償事由。雙方有爭議時,交屋前的照片紀錄是關鍵。
Q3:退租後房東一直不辦點交,也不還押金,怎麼辦?
依規定,若一方拒不會同點交,他方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屆期仍不配合者視為完成點交。此時可以存證信函催告,保留紀錄後,再依法主張返還押金。
Q4:我是用現金付押金,但沒有收據,現在說不清楚,怎麼辦?
LINE或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當時的轉帳明細、見證人證詞,都可作為輔助證據。日後建議以轉帳方式給付押金,並要求出租人在契約上加註「押金已收訖」。
Q5:押金還沒退,房東卻把房子賣掉了,新屋主說不知道有押金,怎麼辦?
依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應將押金移交給受讓人。若未移交,承租人仍可向原出租人(賣方)主張返還,新屋主的拒絕主張並不影響你的權利。
⚠️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權益仍需依個案判斷。
💼 本文由博胤法律事務所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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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律師
陳健律師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其專長除了一般民事契約、損害賠償、家事婚姻監護繼承、土地分割事件及刑事辯護案件等訴訟經驗外,並有多年協助上市櫃及中小企業處理公司經營上所發生各項爭議(例如:智慧財產、勞資糾紛、股權交易、產品瑕疵、契約履行等)、並有審閱撰擬契約文件及法務管理的經驗,致力於傾聽客戶需求,為客戶量身訂做提供具體、務實的紛爭解決策略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