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我死後財產只想留給伴侶,一分錢都不想給手足,我該怎麼做? 律師教你防禦性規劃

洪珮菱律師

2026-04-20

連貓屎都要告?這場姊妹內戰,揭露了法律下最無情的真相:血緣,有時是財產分配的「緊箍咒」。------無子同居族如何合法「排除」手足,守護伴侶餘生?

近日彰化地院針對一起姊妹失和近 20 年的家暴案作出判決。妹妹主張姊姊的愛貓在自用廁所便溺違反保護令,控訴其「精神騷擾」。法官最終認定此為「價值觀不同」而非惡意騷擾,判決無罪的新聞,看似鄰里八卦,實則是所有「頂客族」或「單身族」的法律警訊!

想像一下,如果你與同居伴侶相依為命多年,萬一先走一步,那個與你 20 年不說話的手足,竟然可以憑藉《民法》上的「特留分」,名正言順地分走你留給伴侶的房子和積蓄,甚至讓你的伴侶面臨被趕出家門的窘境!!!


「律師,我死後財產只想留給伴侶,一分錢都不想給失和的手足,我該怎麼做?」

一 、法律的緊箍咒:手足繼承權與「特留分」

根據我國 民法第 1138 條,在沒有第一順位(子女)與第二順位(父母)繼承人 時,第三順位繼承人即為「兄弟姊妹」。更棘手的是 民法第 1223 條 的「特留分」規定,即使你在遺囑寫明「所有財產贈與伴侶」,他們依法仍享有「特留分」,其比例為「應繼分」的 1/3。

假設你留下一間房,手足主張特留分後,伴侶將被迫與關係惡劣的親戚「共同持有」房屋。對方可以要求分割、變價拍賣,甚至要求伴侶支付租金。這導致了實務上極大的矛盾,情感斷絕,權利依然存在, 如前述案例,失和 20 年的手足,卻在法律上擁有分配遺產的保障。許多獨身者或頂客族,本欲將財產留給伴侶或公益團體,卻因手足主張特留分,導致伴侶必須與關係惡劣的親戚對簿公堂。因此,法界與學界強烈呼籲修正民法特留分規定,重點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以回歸遺囑自由並減輕家庭紛爭。

二、 修法趨勢:廢除「手足特留分」呼聲高漲

法務部近期(2025年底)已明確表示,針對「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持開放態度,並預計於 2026 年初 正式啟動修法程序。本次修法之重點觀察,保障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讓遺產分配能回歸生前意願,而非僵化的親屬身分。參考日本「繼承貢獻制度」,未來可能傾向由「實際有照顧、貢獻事實」的人分配遺產,而非單憑血緣,這與日本民法繼承編之重大變革方向一致。 隨著社會型態改變,核心家庭與單身族增多,廢除手足特留分已是與國際法規(如南韓憲法法院已宣告違憲)接軌的趨勢。

三、重點中的重點 : 在法條變動前的規劃策略

雖然修法在即,但在法規正式頒布前,現行的特留分規定依然有效。若你面臨手足失和,且有資產傳承之疑慮,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提前進行防禦性規劃:


1. 生前贈與 :善用每人每年 244 萬免稅額

贈與稅免稅額度: 每一位贈與人每年有 244 萬元 的贈與稅免稅額。只要你一年內贈與給所有人的財產總額不超過此額度,即可免徵贈與稅。為避免繳納高額贈與稅,應規劃每年分批贈與,將金額控制在免稅額度內。

此方式的優點在於,你的同居伴侶在法律上並非「繼承人」,你在生前贈與給他的財產,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述的「擬制遺產」,不會被計入死亡前兩年的遺產總額課稅。且生前贈與的財產原則上不屬於遺產,繼承人(你的兄弟姊妹)不能主張對這些財產有特留分。

現金贈與最為簡便,每年控制在免稅額內,可透過銀行轉帳留下金流紀錄。不動產贈與則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費用,且房產價值高,通常會遠超過 244 萬免稅額。可能需要以持分方式分次移轉(分年贈與),但需負擔逐年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代書費與地政規費,且受贈人須留意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與 6 年內不可出售限制,務必諮詢專業代書或律師試算成本。


2. 保險受益人設定

保險是法律上最強大的資產保全工具之一,具有「避開特留分」的法律特質。

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為同居伴侶。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受益人者,不計入遺產。這意味著這筆錢不參與特留分的計算,直接由受益人即同居伴侶領取。

風險提示: 須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若被繼承人是帶病投保、高齡投保或躉繳重金投保,國稅局仍可能將其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但對「民事特留分」的排除力依然強健。


3. 信託架構之建立

設立生前信託。由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如銀行或專業人士),並依信託契約發放給受益人(例如:同居伴侶)。

信託能實現資產的專業管理,並在法律上達成「財產權移轉」及照顧同居伴侶的效果。民法所指的「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當下名下的財產。而透過生前信託,在生前就將財產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如銀行或專業人士),並依信託契約發放給受益人(例如:同居伴侶)。則該財產在被繼承人身故時已不屬於被繼承人名下財產,該資產就不列入遺產範圍,兄弟姊妹自然無法主張「特留分」。

這三者並非獨立存在,最完美的規劃通常是搭配自身狀況,靈活運用「生前分年贈與(不動產/現金)+ 人壽保險(流動性給付)+ 生前信託(確保意志執行)」,以達到保障同居伴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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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珮菱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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