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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可以主張探視孫子女嗎?法律怎麼說

陳健律師

2026-08-26

📌 核心答案:目前民法並未明文賦予祖父母探視(會面交往)權,實務上多數法院見解採否定立場,但並非完全沒有爭取空間。

許多阿公阿嬤在兒子或媳婦過世、離異後被拒於孫子女生活之外,心急如焚卻不知能否透過法律爭取見面機會。

這篇文章說明現行法律現況、實務差異,以及您現在可以採取的做法。

 

法律沒有明文賦予祖父母探視權

⚖️ 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得為「離婚後未任親權之父或母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條文文字明確限定主體是「父或母」,並不包含祖父母。

📌 這代表:祖父母無法「直接」依這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探視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即明確指出,探視權(會面交往權)僅限於離婚後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一方,不包括祖父母或其他血親。

⚠️ 常見誤解:許多人以為祖父母天生就有「血緣上的探視權利」,但法律上目前並未如此規定。前述宜蘭地院案例中,祖父即因媳婦、兒子阻止其探視孫女,主張侵權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 300 萬元,最終遭法院以「法律上顯無理由」駁回。


少數案例透過「類推適用」爭取到探視機會

💡 雖然多數見解否定,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親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曾在父母雙亡、且已有先前調解協議與社工訪視報告佐證的個案中,「類推適用」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酌准祖母與孫子女會面交往。

這類案例通常具備幾個共同條件:

✅ 祖父母與孫子女先前已有實際互動基礎
✅ 曾透過調解或協議建立過探視安排
✅ 社工訪視評估認為探視有利於孫子女身心發展
✅ 沒有證據顯示探視會造成孫子女不利影響

⚠️ 但要特別提醒:這仍屬少數個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維持同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868 號裁定)已明確否定外祖父母類推適用之空間,

認為此非立法漏洞而是立法者的政策選擇。

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的研討結果,多數見解(31 票對 30 票,僅一票之差)採否定說,

顯示實務見解仍高度分歧,最終結果可能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與承審法官心證。


想探視孫子女,現在可以怎麼做

📐 在法律未明文保障的情況下,建議優先考慮以下方式:

1️⃣ 先與父母/監護人溝通協調
💡 前述臺中地院 113 年度裁定亦提及,未成年子女之其他親屬若取得行使親權人之同意,仍有機會與孫子女見面,不需要法院介入。透過家人、親友或第三方協助溝通,往往比興訟更快也更有效。

2️⃣ 若已對簿公堂或協議破裂,評估聲請的可行性
📌 若確實存在先前互動基礎、且您能提出對孫子女有利的具體事證(如長期共同生活紀錄、良好互動證明),可諮詢律師評估聲請「類推適用」探視方式的可行性,但須理解勝訴機率因見解分歧而不確定。

3️⃣ 保存互動紀錄
✅ 平時與孫子女的合照、通話紀錄、共同生活證明等,日後若需主張探視,都是重要佐證資料。

 

千萬別做這些事,恐讓探視更難

❌ 不要用激烈或對立手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54 號裁定案例中,

聲請人一方前往孫子女補習班意圖將其帶離現場,法院認定此類行為造成未成年人恐懼、不利其身心穩定。

❌ 不要以探視為名,行索討財產之實:同一案例中,法院指出聲請人一方面主張探視,

另一方面卻持續向親權人索討保險理賠金、遺產明細及所謂教育費用,甚至以言語騷擾威脅,導致法院對其探視動機產生質疑,最終聲請遭駁回。

❌ 不要單方面採取自力救濟:例如未經同意逕自帶走孩子,這類行為除了讓親權人更加防備,也可能衍生其他法律責任。


重點整理

  • 📌 民法未明文賦予祖父母探視(會面交往)權,此權利目前僅限於離婚未任親權之父或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6 號判決)。
  • 📌 實務多數見解否定祖父母得類推適用該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54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9 號),但曾有個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親聲字第 307 號裁定)獲法院酌准,顯示並非全無空間。
  • 📌 最有效的做法仍是與親權人協調溝通,取得同意的探視不需經過法院。
  • 📌 若考慮聲請法院酌定,成功與否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建議諮詢律師評估。
  • 📌 避免騷擾、對立或以探視為名索求財產等行為,這類行為可能對聲請結果造成負面影響。

 

延伸 FAQ

Q1:祖父母可以直接依民法聲請探視孫子女嗎?
目前民法第 1055 條僅適用於離婚未任親權之父母,祖父母並非該條文的請求權主體,無法直接依此聲請。

Q2:如果媳婦或女婿不讓我見孫子,我可以告他們求償嗎?
實務上曾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6 號判決)認定,親權人拒絕祖父母探視並不構成侵權行為,此類求償主張多遭駁回,建議改以協調方式處理。

Q3:父母雙方都過世了,祖父母就一定能探視孫子女嗎?
不一定。雖曾有個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親聲字第 307 號裁定)獲法院酌准,但也有近期案例(113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 54 號裁定)遭駁回,結果需視個案事實與法院心證而定。

Q4:親權人同意讓我探視,還需要法院裁定嗎?
不需要。只要雙方能自行協議探視方式,不涉及強制力問題,通常不需透過法院程序。

Q5:以後法律會不會修法保障祖父母探視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已建議修法增訂祖父母探視規定,但目前尚未完成修法,現況仍以個案認定為主。

Q6:我該如何提高聲請探視成功的機會?
建議保存與孫子女過往互動的具體證據,避免對立行為,並諮詢律師評估個案事實是否具備聲請基礎。

 

免責聲明

⚠️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具體權益仍需依個案判斷。

💼 本文由博胤法律事務所律師撰寫
📞 LINE:https://lin.ee/FwT6Dyx|電話:04-2326-1862

 

陳健律師
作者

陳健律師

陳健律師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其專長除了一般民事契約、損害賠償、家事婚姻監護繼承、土地分割事件及刑事辯護案件等訴訟經驗外,並有多年協助上市櫃及中小企業處理公司經營上所發生各項爭議(例如:智慧財產、勞資糾紛、股權交易、產品瑕疵、契約履行等)、並有審閱撰擬契約文件及法務管理的經驗,致力於傾聽客戶需求,為客戶量身訂做提供具體、務實的紛爭解決策略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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